會 章
一 會名 |
二 會址 |
三 宗旨 |
四 會籍 |
五 組織 |
六 財政 |
七 核數 |
九 所有議決案須符合學校的辦學精神 |
十 修改會章 |
十一 解散家長教師會 |
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
(中文)宣道會陳瑞芝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Christian Alliance S. C. Chan Memorial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三 宗旨
3.1 本會乃宣道會陳瑞芝紀念中學法團校董會轄下之組織以秉承宣道會陳瑞芝紀念中學辦學宗旨,促進學校與 家長間的緊密聯繫。
3.2 加強家長與教師、家長與家長間的合作,以協助學生積極愉快地學習和成長。
3.3 討論家長與教師共同關心的事宜,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
4.1.1 名譽會員:現任校監、辦學團體校董、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為名譽會員。
4.1.2 普通會員分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其資格如下:
(i) 家長會員:現有在校學生之父或母或年滿二十一歲的學生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每一家庭只需交一份會費。
(ii)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全體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4.2 權利
普通會員有提名權、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則有提名權及動議表決權,並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所有會員皆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名譽會員及教師會員均無需繳交會費。
4.3 義務
普通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家長會員應每年繳交會費,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若會員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
5.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周年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i)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ii) 推選常務委員及候補委員。
(iii)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iv) 通過本會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v) 委任負責義務核數之會員。
5.1.2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
5.1.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年的常務委員會會員。
5.1.4 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會員。
5.1.5 特別會員大會
(i)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最少20名本會會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並列明討論事項後,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 常務委員會如有必要,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ii) 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會員。
5.1.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十分一。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7天後但不超過14天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時間及地點由主席決定。第二次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5.1.7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惟修改會章及解散家長教師會之議案則須參照本會章第十及第十一條之方法處理。
5.2 常務委員會
5.2.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5.2.2 常務委員會由當然顧問及13名會員組成,其中7名為家長會員,6名為教師會員,常務委員會在有需要時可委任不多於2名的增補委員,惟增補委員沒有投票權。各職位以互選方式選出。
5.2.3 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法
常務委員會之7位家長委員可由家長會員自薦,或由會員推薦,再經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之方式選出,最高票數7位之家長委員候選人當選為常務委員,其餘家長委員候選人則以票數高低順次為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之6位教師委員每年由學校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委任現職教師擔任,交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
5.2.4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的選舉安排由常務委員會負責,候選委員提名期應不少於7天。
5.2.5 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均為義務工作。
5.2.6 常務委員會會議次數由應屆常務委員會自行決定。
5.2.7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後,盡快舉行聯合會議作會務交接及互選職位。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i) 當然顧問
由現任校長擔任,並應出席家長教師會之常務委員會會議。
(ii) 主席 (1 人,家長會員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開展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
(iii) 副主席
--- 第一副主席 (1人,家長會員擔任):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 第二副主席 (1 人,教師會員擔任):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
(iv) 秘書 (2人,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一人)
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本會對內、對外的文件。
(v) 財務:
司數、司庫 (2人,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一人) 其中一人為司數,一人為司庫,負責處理一切收支項目,每年須制定財政預算及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vi) 宣傳及聯絡 (2人,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一人)
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
(vii) 康樂 (2人,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一人)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協助推行會務。
(viii) 會籍 (2人,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一人)
負責處理會員資料。
5.2.8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安排遞補空缺,如遇主席出缺,由副主席遞補。替補委員的任期將直至下次周年會員大會止,以便在周年大會中進行補選。
5.2.9 家長委員的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超過一次(即合共四年)。教師委員的任期為一年。
5.2.10 常務委員會會議常規
(i) 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一星期前送交各委員及法團校董會。
(ii)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即七人,否則作流會論。
(iii) 凡通過任何議案時,必須以「簡單大多數」的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iv) 如有任何動議,必須有「和議」才可進行討論。
(v) 表決人數:贊成者比反對者多即可通過議案。
六 財政
6.1 財務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
6.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6.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各項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用於校方用途之款項,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有撥給的款項。
6.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所有收支單據交學校全權處理。
6.5 本會財政年度需與學校財政年度一致。
6.6 司數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定該財政年度之預算及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7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無權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尋求解決方法。
七 核數
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由會員大會委任一位常務委員會委員以外之會員擔任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一次查核本會帳目。
8.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4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家長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充當家長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8.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法團校董會之書面要求,須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家長會員,註冊為學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3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由一位常務委員擔任,負責統籌、安排及執行整項選舉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8.4 候選人資格
(i)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可參選,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惟候選人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ii) 凡家長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iii) 教師會員不得參選。
(iv) 所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五位家長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8.5 提名期
(i) 提名期不可少於14天。
(ii) 每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8.6 選舉
(i) 每位家長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惟每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有一份投票權。教師會員不得投票。
(ii)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iii) 選舉制度及程序須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iv) 每位家長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學校。
(v)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包括名譽會員、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vi)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vii)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8.7 常務委員會須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8.8 提案程序
家長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
8.9 罷免
常務委員會如認為家長校董及/或替代家長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按選舉家長校董時所採用的投票方式,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董註冊。
九 所有議決案須符合辦學團體之辦學宗旨,否則法團校董會有最終否 決權。
十 修改會章
10.1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最少20名本會會員建議修改會章之書面要求,並列明修章內容之建議後,應召開修章委員會會議。
10.2 常務委員會經過會議後亦可提議修改會章,交修章委員會討論。
10.3 修章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主席、兩位副主席、校長、一名法團校董會委任之成員(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教師校董,替代教師校董除外),合共五人。
10.4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修章委員會提出,然後提交法團校董會審議接納後,並獲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會員通過,確定作實。
11.1 如家長教師會嚴重抵觸或違背辦學團體之辦學宗旨,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即本會章第五1 e(i)條】,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家長教師會。
11.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特別會員大會之決定,作出安排。
11.3 如家長教師會嚴重抵觸或違背辦學團體之辦學宗旨,法團校董會有全權可通過解散家長教師會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商討解散之安排。
-本會章完-